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根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《欠税公告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现将我分局至2016年9月30日止,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200万元(不含200万元)的企业、单位纳税人,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10万元(不含10万元)的个体工商户(个人)(详见附件),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。
附件: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欠税情况统计表(二)2016年7-9月.xls
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
2016年10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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